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795号申请执行人耿臣贵,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正国,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耿臣贵与被执行刘正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扬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