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83执795号

耿臣贵与刘正国刑事附带民事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臣贵,刘正国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795号申请执行人耿臣贵,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正国,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耿臣贵与被执行刘正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扬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