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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舒欣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巨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巨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吴旭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舒欣轴承有限公司,莆田市巨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巨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吴旭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舒欣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27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0547585-8。法定代表人苏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雅芳、庄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莆田市巨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梅雪南大道211号,组织机构代码57929882-9。法定代表人吴旭阳,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巨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平安路9号丽园小筑丽庭阁1007,组织机构代码08847026-8。法定代表人吴旭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旭阳,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舒欣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巨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巨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吴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8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巨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851287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晓翔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03执28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