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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6361号

青岛兴河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全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青岛兴河源置业有限公司,刘全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361号原告青岛兴河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鸿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全立,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李晓村,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青岛兴河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全立名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青岛兴河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全立达成和解,原告青岛兴河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全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兴河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兴河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