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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2016号

陈代凤与王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代凤,王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代凤,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川,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陈代凤和与被上诉人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3民初7968号民事裁定,驳回陈代凤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代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代凤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偿还借款,且本案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王川作为起诉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王川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