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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587号

谭再宁与卢梦、卢云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再宁,卢梦,卢云云,卢玉军,卢妈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谭再宁。被执行人卢梦。被执行人卢云云。被执行人卢玉军。被执行人卢妈示。申请执行人谭再宁与被执行人卢梦、卢云云、卢玉军、卢妈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58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到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位于河池市江北东路的xx单元1××6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河房权证金城江字第××号)过户手续。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再宁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执行中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58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汉吉

审 判 员  黎林波

代理

审判员  蒙万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