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2执1048号

陈乃忠与盐城市登云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乃忠,盐城市登云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陈乃忠,男,1958年7月21日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盐城市登云饲料有限公司,住盐城市通榆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乃忠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登云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0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建彬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