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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刑初434号

许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434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57年2月2日出生,系××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1日被该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颜咪咪,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夏冬芳,亳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欣、王一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颜咪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骑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建安北路东方塞纳小区大门北侧,拉开陈长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陆风x5越野车的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在该车内没有偷到东西后骑自行车离开时,陈长安发现并追撵许某,将许某抓住并报警。2、2015年12月19日夜,被告人许某骑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路四方手机卖场店门口,将该店门口属于该店的一台泰磊牌电井盗走。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价值人民币252元。3、2016年1月28日夜,被告人许某骑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涡河还原小区68栋楼102号门面房门口,用手拉开明旭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高明明)的两辆送货车的车门,从车内盗走两箱卡斯特.西拉干红葡萄酒、一箱(共12套)清扬牌洗发水、一箱(共4瓶)蓝月亮洗衣液、10瓶(200m1装)欧莱雅洗发水、6瓶(700m1装)欧莱雅洗发水。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总价值人民币2330元。4、2016年1月14日夜,被告人许某骑着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建安北路学府广场小区1号楼109号欧意厨房电器商铺门口,将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面包车车门拉开,从该车内盗走一个雷亚牌电钻,一个白色布质工具包(包内有手枪钻、钳子、板子、螺丝刀等物)。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雷亚牌电钻价值人民币342元。工具包及包内工具XX自述价值270余元(手枪钻等没有品牌、实物、发票无法鉴定价格)。5、2016年2月16日夜,被告人许某骑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公园门口,将在附近居住的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奇瑞风云轿车车门拉开,从该车内盗走中国邮政银行的银行卡,工商银行的银行卡,药都银行的银行卡,社保卡各一张,两包骄子牌香烟,两包好猫牌香烟,两个车内挂件(佛珠)。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香烟及车内挂件价值人民币586元。6、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许某骑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建安北路顺风快递公司南侧的李某甲家门口,将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奇瑞风云2轿车车门拉开,从该车内盗走一张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30余元硬币。7、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到亳州市谯城区解放军像附近的干锅鸭头店门口,将刘某(酒后无法开车)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别克轿车车门拉开,进入车内将刘某的一个黑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500余元现金。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许某系又聋又哑的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骑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建安北路东方塞纳小区大门北侧,拉开陈长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陆风x5越野车的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在该车内没有偷到东西后骑自行车离开时,陈长安发现并追撵许某,将许某抓住并报警。2、2015年12月19日夜,被告人许某骑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路四方手机卖场店门口,将该店门口属于该店的一台泰磊牌电井盗走。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价值人民币252元。3、2016年1月28日夜,被告人许某骑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涡河还原小区68栋楼102号门面房门口,用手拉开明旭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高明明)的两辆送货车的车门,从车内盗走两箱卡斯特.西拉干红葡萄酒、一箱(共12套)清扬牌洗发水、一箱(共4瓶)蓝月亮洗衣液、10瓶(200m1装)欧莱雅洗发水、6瓶(700m1装)欧莱雅洗发水。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总价值人民币2330元。被盗清扬洗发水4套,欧莱雅洗发水(700ml装)1瓶,欧莱雅洗发水(200ml装)3瓶,蓝月亮洗发水1瓶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4、2016年1月14日夜,被告人许某骑着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建安北路学府广场小区1号楼109号欧意厨房电器商铺门口,将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面包车车门拉开,从该车内盗走一个雷亚牌电钻,一个白色布质工具包(包内有手枪钻、钳子、板子、螺丝刀等物)。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雷亚牌电钻价值人民币342元。5、2016年2月16日夜,被告人许某骑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公园门口,将在附近居住的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奇瑞风云轿车车门拉开,从该车内盗走中国邮政银行的银行卡,工商银行的银行卡,药都银行的银行卡,社保卡各一张,两包骄子牌香烟,两包好猫牌香烟,两个车内挂件(佛珠)。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香烟及车内挂件价值人民币586元。被盗车内挂件两个、药都银行银行卡一张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6、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许某骑一辆自行车到亳州市谯城区建安北路顺风快递公司南侧的李某甲家门口,将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奇瑞风云2轿车车门拉开,从该车内盗走一张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30余元硬币。7、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许某到亳州市谯城区解放军像附近的干锅鸭头店门口,将刘某(酒后无法开车)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别克轿车车门拉开,进入车内将刘某的一个黑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500余元现金。综上,被告人许某实施盗窃七起,其中未遂一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04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物证:电钻、洗发水等;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第一起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莉

代理

审判员  车海三

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飞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9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