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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法执字第987-3号

左马管与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马管,张冬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987-3号申请执行人左马管,男,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冬梅,女,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马管与被执行人张冬梅民间借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据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法执字第98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冬梅所有的位于临汾市向阳西路德和阳光尚都小区6号楼的房屋进行拍卖,山西博奥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左马管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725809.5元,抵顶其全部欠款,包括本金434000、利息34155元,诉讼费10500元、执行费6568元、司法评估拍卖费4618.86元、评估费13400元,房屋欠银行按揭贷款225437.91元,申请执行人已归还,上述合计728679.77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冬梅所有的位于临汾市向阳西路德和阳光尚都小区6号楼的房屋作价725809.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左马管抵顶其全部债务,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左马管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左马管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执行员  张宏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