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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执525号

舒毅与寇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毅,寇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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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舒毅,男,生于1973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寇伟,男,生于1974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舒毅与寇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寇伟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寇伟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