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舒毅,男,生于1973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寇伟,男,生于1974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舒毅与寇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寇伟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寇伟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