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琼文,女,居民。
被执行人:朱云玲,女,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琼文与被执行人朱云玲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朱云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琼文借款2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云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 昊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赵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