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955号原告夏福云,女,汉族,1950年9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3-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云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福云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福云负担。
审 判 员 谢 斌
审 判 员 倪荣鑫
代理
审判员 邢 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郁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