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547号
原告:高先凤,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勇,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政,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刘增翠,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高先凤与被告姜政、刘增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秦 玲
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
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