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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547号

高先凤与姜政、刘增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先凤,姜政,刘增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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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547号

原告:高先凤,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勇,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政,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刘增翠,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高先凤与被告姜政、刘增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秦 玲

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

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