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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933号

蔡瑞珍、赵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瑞珍,赵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蔡瑞珍,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赵美英(又名:赵美)1959年9月9日出生,瑶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蔡瑞珍与赵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何 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