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蔡瑞珍,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赵美英(又名:赵美)1959年9月9日出生,瑶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蔡瑞珍与赵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何 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