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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592号

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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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5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屯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5226626E。法定代表人钱增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1层C座,组织机构代码68294459-3。法定代表人应佳伟。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59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共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4670元(含执行费2767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戚建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