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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66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人民路支行、戴声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人民路支行,戴声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戴声桃,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本院依据(2013)皖安宜公证字第75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声桃限期履行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人民路支行借款本息及滞纳金28803.78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声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声桃银行存款29135.78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