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5民初683号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乌拉特后旗。法定代表人郭爱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瑞,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李险峰,男,47岁,汉族,干部,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险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险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沙其日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 俊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