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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401号之三

陈爱华与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爱华,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4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爱华。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西水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帐号为18×××06中的银行存款4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祖鉴

审判员  胡厚汉

审判员  李清桂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