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1186号
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中惠沁林山庄(新华路)商业5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超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江美,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柳青,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柳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荣晶
代理
审判员 柳华想
代理
审判员 周国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泰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