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孙立超,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被
申请执行人:周立云,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职工,被
申请执行人:信浩,男,1966年10月6日生,回族,干部,申请执行人孙立超与被执行人周立云、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周立云、信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立超油料款33830元并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被告周立云、信浩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审判员 初贵松
审判员 胡 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玉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