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财保53号之二
原告:朱连喜,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董招安,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朱连喜与被告董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土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18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招安在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土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能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