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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财保53号之二

朱连喜与董招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连喜,董招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财保53号之二

原告:朱连喜,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董招安,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朱连喜与被告董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土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18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招安在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土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能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