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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民初1270号

李汝贤与杨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汝贤,杨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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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1270号原告李汝贤,男,生于1952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杨迅,男,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贤与被告杨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汝贤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汝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汝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汝贤承担。

审判员  彭继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