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1270号原告李汝贤,男,生于1952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杨迅,男,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贤与被告杨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汝贤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汝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汝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汝贤承担。
审判员 彭继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