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519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礼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连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合,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会永,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杨爱香,女,汉族,1971年10月17日,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山东礼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杨会永、杨爱香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审结。该案(2015)禹商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会勇所有的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臧秀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