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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民初739号

周晔与封齐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晔,封齐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739号

原告:周晔,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封齐凯,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周晔诉被告封齐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斯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