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739号
原告:周晔,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封齐凯,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周晔诉被告封齐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斯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