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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378号

贾建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建存,任丘市丰利工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贾建存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丰利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任丘市丰利工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任丘市丰利工具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如实报告财产并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丘市丰利工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任丘市丰利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5925.3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双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