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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3564号

黄燕红与梁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燕红,梁国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3564号

原告:黄燕红,女,汉族,1991年5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梁国鸿,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黄燕红诉被告梁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红、被告梁国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燕红诉称:2013年11月25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共34000元,当日被告立下借据,承诺会在2014年11月25日内还清,逾期后,我方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万般无奈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黄燕红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并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2013年11月25日的欠条,证明借款事实。

被告梁国鸿辩称:确认欠原告34000元,同意偿还,只是现在没有这么多钱。对于利息,我方不同意支付,当时没有说过有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梁国鸿作为借款人向黄燕红出具《欠条》,载明:“本人梁国鸿:身份证号:于2013年11月25日向黄燕红借到34000元正,会于2014年11月25日内还清,逾期此欠条可以用于法律途径追还。”对于该借款,黄燕红在庭审中表示借款发生时,其与梁国鸿系情侣关系,因梁国鸿需购车,其给予梁国鸿现金10000元用于支付购车定金,后因梁国鸿不够钱支付尾款,其用其信用卡刷卡24000元用于支付购车余款,共34000元,因其后多次催收未果,梁国鸿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对此,梁国鸿表示欠条是其写的,但其不记得黄燕红说的这件事情了,借款过程,其亦已忘记。另,黄燕红、梁国鸿均确认本案借款未归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黄燕红主张梁国鸿欠其借款34000元未付,提供了梁国鸿出具的《欠条》为据,对此,梁国鸿予以确认并表示同意归还,故对黄燕红该主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梁国鸿理应归还该借款。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并无利息约定,故梁国鸿应从借款逾期之日即2014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黄燕红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梁国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11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黄燕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梁国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仇 争

人民陪审员  植志麟

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

二〇一六年十月××日

书 记 员  胡小静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