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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执387号

倪利华、陈爱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利华,陈爱香,王章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倪利华,女,住所地范县。被执行人陈爱香,女,住所地范县。被执行人王章献,男,住所地濮阳市。倪利华申请陈爱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2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倪利华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军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张道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亚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