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835号
原告:李春波,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
委托代理人:马春林,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语,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波与被告王建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春波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波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春波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兴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兴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