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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4995号

熊志宏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熊志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995号罪犯熊志宏,男,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志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熊志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志宏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0月28日至2016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社区矫正机构河南省平桥区司法局于2016年7月7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6年7月15日出具了《广东省监狱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志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志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敏

审判员 杜 循

审判员 李功庆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