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5080号原告赵某某,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被告赵某乙,女,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文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