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初1411号
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男,1975年2月10日生,该公司职员,住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峰,男,1983年12月23日生,该公司职员,住柳河县。
被告:徐春峰,男,1965年10月6日生,住柳河县。
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徐春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缓收),由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连伟
审 判 员 庄国峰
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席庆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