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891号
原告:沈某某,男,1989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姜某某,女,1988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景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