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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891号

原告沈玉龙诉被告姜海琴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891号

原告:沈某某,男,1989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姜某某,女,1988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景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