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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680号

赵新建与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新建,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2680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建,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建与被执行人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新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6)440号裁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938.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新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2680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王峥伟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党白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