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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桥初字第63号

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与程连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程连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桥初字第63号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胜,镇长。委托代理人程刚,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连德,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程连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仝 洋

人民陪审员  朱希云

人民陪审员  杨少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