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刑初34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伟,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3哈院*号院*号楼*单元*号。因盗窃财物,2003年10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04年1月2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盗窃财物,2005年9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财物,2007年6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经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转劳动教养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犯绑架罪,2016年4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伟犯绑架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晓伟酒后携带菜刀和敌敌畏来到安阳市文峰区靛市街与东工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北“瑞敏美容养生馆”内,为达到让被害人张某甲给王某乙打电话让王某乙前来与赵晓伟见面的不法要求,赵晓伟将菜刀架在被害人张某甲的脖子上对张某甲进行威胁,迫使王某乙前来与赵晓伟见面,并扬言让王某乙的爱人一起前来并喝下赵晓伟带来的敌敌畏。被告人赵晓伟持刀绑架张某甲作为人质长达一个小时,致张某甲脖子和左手受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出警经过、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晓伟之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晓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晓伟酒后携带菜刀和敌敌畏来到安阳市文峰区靛市街与东工路交叉口向西路北“瑞敏美容养生馆”内,为达到让被害人张某甲给王某乙打电话让王某乙前来与赵某某见面的不法要晓伟见面,并扬言让王某乙的爱人一起前来并喝下赵某某带来的敌敌畏。被告人赵晓伟持刀绑架张某甲作为人质长约一个小时,致张某甲脖子和左手受伤。后经被害人张某甲劝说,赵晓伟将刀放下,民警趁机将晓伟手中刀夺下,并将赵晓伟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赵晓伟带来的敌敌畏一瓶、刀一把。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构不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晓伟供述证实,2015年下半年其与王某乙通过QQ相识。王某乙未离婚,交往中其想让王某乙离婚后与其共同生活。张某甲和王某乙是朋友关系。2016年4月24日下午15时许,其酒后从家中拿了一把切菜刀去找张某甲(张某甲),想逼着张某甲给王某乙打电话,让王某乙与其见面。在坐出租车往张某甲门市的路上,其在靛市街与东工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的一个土产门市购买了一瓶敌敌畏。其到张某甲门市后,张某甲正在工作,后来张某甲见到其,其要求她给王某乙打电话,让王某乙过来。张某甲说自己正忙着,让其等一会儿。其当时就生气了,从腰后把切菜刀拔出来摁在张某甲脖子上。其让张某甲坐在吧台前面的凳子上,其坐在旁边的凳子上,但一直用刀摁在张某甲的脖子上。其让张某甲给王某乙打电话,让王某乙来,后来想起还买了一瓶敌敌畏,就给张某甲说让她给王某乙说,让王某乙和她老公一起来。张某甲给王某乙打电话说:“你赶紧过来吧,他把刀架在我脖子上了”。其给张某甲说:“王某乙她老头来了,我就让王某乙的老头喝了这一瓶敌敌畏”。张某甲一直劝解其,其始终拿刀架在张某甲脖子上没有离开过。后来门市上那个男子就报警了。民警到门市后就进到门市劝其把刀放下,其未放下刀,并要求民警退出去,不然就砍了张某甲,民警就退出门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王某乙来到门市门口,但是她未进去门市。后来张某甲一直求其,让其放下刀,其才把刀放在旁边柜子上。这时民警冲进来把张某甲拽走,其看到民警进来就赶紧拿回刀,民警趁机将刀夺走,将其抓获。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6年4月24日下午15时左右,其在位于靛市街与东工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瑞敏美容店”上班,小伟(赵晓伟)来店里找其,小伟站在大厅柜台处,柜台前面桌子上放着一个农药瓶。小伟让其给朋友王献花打电话,其予以推脱。随后小伟就从腰后拿出一把刀放在其脖子上,并说“你今天要是不打电话就把你脖子抹了”。其让朋友李某乙给王某乙打了三次电话,第一次告诉王某乙,小伟找不到她,把刀架在其脖子上;第二次和第三次都是催王某乙快过来。期间小伟让其告诉王某乙,让王某乙带着她老公一起过来,叫王某乙的老公把那瓶敌敌畏喝了。期间老板王某打电话报警。之后大厅内只剩下小伟和其,其和赶到的民警给小伟做工作,让小伟别激动,还让小伟先把其放出去,但小伟不听劝。后来经过谈心,小伟把刀从其脖子上移开,把刀放在柜台前面左侧的一个箱子里。其随即向门口方向慢慢挪动了几步,当小伟发现其想脱身后,就又拿起了刀紧追其,这时民警冲进大厅把其拽出去,并将小伟制伏。从其被小伟控制到被民警解救,大概有半个小时。小伟知道其和王某乙关系好,又知道其上班的地方,小伟联系不上王某乙,就想通过其找到王某乙。其的脖子和左手虎口处被小伟的刀划伤。证人王某、张某乙证言均证实,王某与张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安阳市文峰区靛市街东段路北经营一家“瑞敏美容养生馆”,张某甲是其店内的服务员。2016年4月24日15时50分左右,一个浑身酒味的男子进店要找张某甲,张某甲出来后那个男子就掏出一瓶敌敌畏,又从身上掏出一把白色的菜刀架在张某甲脖子上。王某让该男子出去,否则将报警。那个男子说“你报警吧”。王某随即就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该男子一只手拽着张某甲,一只手拿着菜刀威胁张某甲,让警察和其余人都到店外,要不出去就要砍死张某甲。张某甲的手被该男子用刀割伤流血。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与丈夫王某甲均为二婚,二人还有一个两岁多的女儿。2016年1月份,其通过QQ认识了赵。农历三月三赵晓伟家过会前,赵晓伟劝其与王某甲离婚,然后和他结婚。其因为有女儿,表示不会离婚,赵晓伟说会一直等到其离婚。之后赵晓伟有次给其发微信称,如果其不离婚,不是赵晓伟死就是王海河死,让其看着办,其说不会离婚,让赵晓伟随便。农历三月三赵晓伟家过会,赵晓伟邀请其去他家赶集,其带着两岁多的女儿去了赵晓伟家。后来赵晓伟还曾给其兄弟介绍过工作,但未果。2016年4月24日中午,其与朋友吃过午饭后碰到了赵晓伟,赵晓伟让其去他家,其未去。其回到家后,朋友张某(张某甲)给其打电话,称让其赶紧到靛市街瑞敏门市,赵晓伟现在拿着刀在门市,非要见其,如果见不到其就会杀了张某甲。其赶到现场后,民警未让其进入店内。其在门口看到赵晓伟拿着刀放在张某甲脖子上。其与赵晓伟是普通朋友关系。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与靛市街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经营一家“金牛管业”土产门市。2016年4月24日下午3点左右,一中年男子在其门市购买了一瓶敌敌畏。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与王某乙和张某甲均是朋友。2016年4月24日中午其与王某乙和张某甲一起吃了午饭,然后其与张某甲回到瑞敏美容养生馆。中午一点多,赵晓伟到门市问王某乙在哪儿,张某甲说不知道。又停了约一个半小时,老板说有人找张某甲。张某甲出去后喊其给王某乙打电话,让王某乙赶紧过来。其拿着张某甲的手机出去看到赵晓伟拿着一把白色刀架在张某甲脖子上,其赶紧给王某乙打电话让她过来。其打过电话后劝赵晓伟把刀放下,赵晓伟不听。当时赵晓伟脸很红,像喝酒了,赵晓伟说“赶紧给王某乙打电话,让王某乙和她老头过来”。其让赵晓伟放下刀出去说,赵晓伟说出去他就没有命了。警察过来后就让其出去了,其又给王某乙打了两个电话。最后警察趁赵晓伟放松警惕时,将赵晓伟控制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安)公(物)鉴(法活)字(2016)L3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甲芬损伤构不成轻微伤。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安)公(物)鉴(理化)字(2016)7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敌敌畏”瓶内液体中检出敌敌畏成分。被告人赵晓伟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伟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核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晓伟对人质未造成轻微伤以上伤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犯罪目的、实施绑架人质的具体行为及社会危害性等案情,应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晓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刀一把及敌敌畏一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长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付丽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