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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5225号

莫某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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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5225号罪犯莫某,男,汉族,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珠香法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理,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珠中法少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莫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某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