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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3748号

金华市东和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华市东和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74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东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59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672561193。法定代表人周启水。被执行人金华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畈一村,组织机构代码:56586604-7。法定代表人周杨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08363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华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应 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康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