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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财保239号

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抚州市临川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抚州市临川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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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239号

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观州杨村。经营业主:刘智勇。

被

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行政新区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梁勤仁,该公司董事长。院在受理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黄飞云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谷中大道348号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3层24室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抚州市临川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立即查封担保人黄飞云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8号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3层24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涂惊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