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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635号

朱志雄、张树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志雄,张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635号

申请执行人:朱志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张树生,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执6635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张树生与案外人梁巧群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房(合同号码:12××××),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树生与案外人梁巧群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房(合同号码: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