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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财保18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财保18号

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1028号。负责人苏金华,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李沪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法定代表人卢鸿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卢鸿毅,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的财产在14632738.98元范围内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账户:X;账号X】1464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的财产在14632738.9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义齐

审 判 员  卢妍红

代理

审判员  宋明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建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