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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406号

冯洪泽与龙井市药水洞矿泉饮品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06号申请保全人:冯洪泽。被申请保全人:龙井市药水洞矿泉饮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国。申请保全人冯洪泽与被申请保全人龙井市药水洞矿泉饮品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龙井市药水洞矿泉饮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工业厂房的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工业厂房的产籍手续。

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冯洪泽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