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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787号

刘新荣与禹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新荣,禹永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6民初2787号原告刘新荣,女,汉族,1948年10月15日出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永建,男,汉族,1958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刘新荣诉被告禹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新荣诉称:2014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关公坊白酒计款114060元,被告仅支付一部分货款,后又用啤酒顶抵货款38000元;2014年9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新荣酒款72000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72000元;2、要求被告从2014年9月13日起按照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承担滞纳金至付清时止。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酒,算账后共欠原告72000元。于2014年9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新荣酒款柒万贰仟元整137××××9921禹永建2014.9.12日。因该款至今未还,因此原告将此案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禹永建欠原告刘新荣酒款共计七万二千元,被告禹永建当庭履行四千八百元,下余六万七千二百元被告禹永建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二万七千二百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禹永建负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