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811号原告谢万英,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李冠云,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陈金燕,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万英诉被告李冠云、陈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万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万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谢万英缴交。
审判员 陈海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冠海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