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2757号
原告:赵贵珍,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郑鹏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郑有,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高俊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贵珍与被告郑鹏飞、高俊英、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无法向被告郑鹏飞、高俊英、郑有直接送达,也无法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晓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艺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