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执恢291号

王晓东申请执行史万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东,史万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干部,住宾县胜利镇万春街2委。

被执行人:史万有,男,1963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三阳村向阳屯。王晓东申请执行史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3)宾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繁影

审判员  姚云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书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