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干部,住宾县胜利镇万春街2委。
被执行人:史万有,男,1963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三阳村向阳屯。王晓东申请执行史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3)宾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繁影
审判员 姚云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书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