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杨志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6816。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鑫顺达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经营者;张利欢。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志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鑫顺达电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6)342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杨志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鑫顺达电子厂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账户汇入执行款20200元。
本院认为,执行到案的20200元,其中,20000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杨志伟,本案执行费200元由本院收取。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6)34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锋
审判员 钟 盛
审判员 朱廷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远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