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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189号之一

左强与广德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强,广德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强,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左强与被执行人广德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