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赵纯平,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6日,户籍住址新疆和静县。被执行人王清玉,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禄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13日,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赵纯平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清玉、唐禄华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