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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903行初27号之一

(2016)27原告张雪珍、孙振明不服被告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珍,孙振明,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孙振军,孙红霞,孙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湘09**行初27号之一

原告:张雪珍,女,1940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40********,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体育路**号。

原告:孙振明,男,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67********,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号。

被告: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地址:益阳市兰溪镇尹家坝村。法定代表人XX安,镇长。委托代理人姚益军,副镇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步勋,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孙振军,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4323211964********,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东风岭社区体育路**号。

第三人:孙红霞,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71********,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梓山社区赫山路**号。

第三人:孙振国,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69********,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东风岭社区体育路**号。

原告张雪珍、孙振明不服被告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雪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雪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珍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曹德钦

人民陪审员  张介兵

人民陪审员  姚 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