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21民初1158号之一

霍丽娜诉巩亭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霍丽娜,巩亭亭,韩慧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1158号之一原告霍丽娜,女,1989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土左旗。被告巩亭亭,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土左旗。被告韩慧廷,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土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丽娜诉被告巩亭亭、韩慧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荣筱姿

审 判 员  孔明慧

人民陪审员  葛远庆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智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