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149号
原告:滕海萍。
被告:蔡果宇。被告蔡炳兴。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该公司职员。
原告滕海萍与被告蔡果宇、蔡炳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滕海萍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滕海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滕海萍负担。
审判员 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自: